刑事訴訟法 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76條
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:

一、無一定之住、居所者。

二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
三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
四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