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71條
傳喚被告,應用傳票。

傳票,應記載左列事項:

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及住、居所。

二、案由。

三、應到之日、時、處所。

四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命拘提。

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,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。被告 之年齡、籍貫、住、居所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
傳票,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,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