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期日及期間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66條
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,其住、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 ,計算該期間時,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。

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,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