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期日及期間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63條
審判長、受命推事、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,應傳喚或 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。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 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