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
附帶民事訴訟
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511條
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,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 事庭。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,不在此限。
對於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