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附帶民事訴訟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509條
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,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 判決者,應分別情形,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:

一、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,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,或附帶民事訴訟之 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,應將原審判決撤銷,就該案 件自為判決。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,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 事庭,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。

二、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,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,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 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,應將上訴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