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附帶民事訴訟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504條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 之。

前項移送案件,免納裁判費。

對於第一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