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附帶民事訴訟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95條
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,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
其以言詞起訴者,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,記載於筆錄。

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筆錄準用之。

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,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,應將筆錄送 達於他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