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執行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85條
聲明疑義或異議,應以書狀為之。

聲明疑義或異議,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。

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,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