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執行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61條
死刑,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,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。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,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,再加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