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執行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8條
指揮執行,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。但執行刑罰 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,毋庸制作指揮書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