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協商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3條
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,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、法定刑及 所喪失之權利。

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,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。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 之內容時,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,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