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非常上訴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47條
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,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:

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者,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。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,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。

二、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,撤銷其程序。

前項第一款情形,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,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,得將原判決撤銷,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。

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