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再審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27條
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,得由左列各人為之:

一、管轄法院之檢察官。

二、受判決人。

三、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。

四、受判決人已死亡者,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