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抗告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15條
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不得再行抗告。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, 得提起再抗告:

一、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。

二、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。

三、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。

四、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。

五、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。

六、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。

前項但書之規定,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