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抗告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10條
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。

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。

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,應於十日內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