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
抗告
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03條
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,除有特別規定外,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。
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,亦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