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94條
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。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得調查事實。

前項調查,得以受命推事行之,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。

前二項調查之結果,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,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; 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,不以無審判權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