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
第三審
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93條
第三審法院之調查,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。但左列事項,得依職 權調查之:
一、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。
二、免訴事由之有無。
三、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。
四、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、變更或免除。
五、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