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第三審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86條
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,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,得提出上訴理由書、答辯 書、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。

前項書狀,應提出繕本,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