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上訴通則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58條
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,應以書狀為之。但於審判期日,得以言詞為之。

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,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