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上訴通則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57條
捨棄上訴權,應向原審法院為之。

撤回上訴,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。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,得 向原審法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