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上訴通則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44條
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,得上訴於上級法院。

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,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 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。
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,亦得具備理由,請求檢察 官上訴。

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,亦得上訴。

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,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,並通知當事人。

前項情形,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