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辯護人、輔佐人及代理人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3條
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。

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。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,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,法院得限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