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14條
判決得為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,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。

前項判決正本,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,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,得向 檢察官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