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310-1條
有罪判決,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、罰金或免刑者,其 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 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。

前項判決,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,得引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