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89條
調查證據完畢後,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:

一、檢察官。

二、被告。

三、辯護人。

已辯論者,得再為辯論,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。

依前二項辯論後,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