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88條
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。

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,得僅以宣讀 或告以要旨代之。但法院認有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
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,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,應於調查證據 程序之最後行之。

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,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