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87-1條
法院認為適當時,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,以裁定將共同被告 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。

前項情形,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,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,應分離 調查證據或辯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