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審判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79條
行合議審判之案件,為準備審判起見,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,於審判 期日前,使行準備程序,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百七十四條 、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。

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,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。但第一百二十一條 之裁定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