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辯護人、輔佐人及代理人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7條
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。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,亦 同。
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、家屬,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。
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,應通 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