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60條
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,非有左列情形之一,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:

一、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。

二、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