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58條
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,應駁回之;認為有 理由者,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,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:

一、偵查未完備者,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,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。

二、偵查已完備者,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