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58-1條
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,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,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。

律師受前項之委任,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。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

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