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
法院職員之迴避
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5條
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,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。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,為迴避之原因。
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,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