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37條
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 之。

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,其一人遲誤期間者,其效力不及於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