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31條
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,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,偵查犯罪:

一、警察。

二、憲兵。

三、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,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。

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調查,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。

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,得封鎖犯罪現場,並為即時之勘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