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偵查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30條
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,應受檢察官之指揮,偵查犯罪:

一、警察官長。

二、憲兵隊官長、士官。

三、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,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。

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調查,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。

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,得封鎖犯罪現場,並為即時之勘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