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證據保全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9-5條
聲請保全證據,應以書狀為之。

聲請保全證據書狀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案情概要。

二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。

三、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。

四、應保全證據之理由。

前項第四款之理由,應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