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勘驗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8條
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。

前項相驗,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行之。但檢 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,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、醫師或檢驗員行 之。

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,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。檢察官如發現有 犯罪嫌疑時,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