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勘驗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13條
勘驗,得為左列處分:

一、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。

二、檢查身體。

三、檢驗屍體。

四、解剖屍體。

五、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。

六、其他必要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