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鑑定及通譯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06條
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,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。

鑑定人有數人時,得使其共同報告之。但意見不同者,應使其各別報告。

以書面報告者,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