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鑑定及通譯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04-2條
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,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 證明其身分之文件。

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,應即將許可書交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