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法院職員之迴避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0條
聲請推事迴避,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。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,得以言詞為之。

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,應釋明之。

被聲請迴避之推事,得提出意見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