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93條
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,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,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,亦同。

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處分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