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法院職員之迴避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9條
前條第一款情形,不問訴訟程度如何,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。

前條第二款情形,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,不得聲請推事 迴避。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