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86條
證人應命具結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令其具結:

一、未滿十六歲者。

二、因精神障礙,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。

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,應告以得拒絕證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