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9條
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,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,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。

前項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