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7條
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,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就 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。

前項情形,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 訊問,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得以該設備訊問之。

當事人、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;其訊問 之日時及處所,應預行通知之。

第二項之情形,於偵查中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