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證據通則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0條
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,得於告知審判長後,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 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,訊問證人、鑑定人。